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 教辅及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科技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 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科技大学
2025 年 2 月 21 日
浙江科技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围绕学校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推进特色鲜明的高 水平科技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秉承“崇德、尚用、求真、创新 ”校训,坚持“学以致用、全面发展、注重创新、追求卓越”的育 人理念,旨在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具有实践能力、 创新精神、国际素养和社会责任的卓越应用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 合的方法,评价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由德育素质(D)、智育素质 (Z)、体育素质(T)、美育素质(M)、劳育素质(L)、卓越创 新素质(E)六部分组成。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满分100分。计算方法为: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德育素质评价成绩(10分)+智育素 质评价成绩(65分)+体育素质评价成绩(6分)+美育素质评价
成绩(5分)+劳育素质评价成绩(5分)+卓越创新素质评价成绩 (9分),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 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一年级新生除外),转专业学生在学年 第二学期所在班级参加综合素质评价。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一节 德育素质
第八条 德育素质主要评价学生在思想表现、文明守纪、学 习态度、班团工作、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德育素质分由基本 评定分和记实加减分两部分组成, “基本评定分”为学年结束后进 行的定性评价, “记实加减分”为贯穿全学年的量化评价,满分10 分。计算方法为:德育素质分D=基本评定分(D1 ,6分)+记 实加减分(D2 ,4分)
其中记实加减分满分4分, 由集体评定考核分(上限1分)、 社会责任记实分(上限3分)、违纪违规扣分等组成。
(一)德育素质基本评定分(D1,满分6分)
德育素质基本评定分(D1)由学生个人自我评价、班级成员 互评、班主任和班委评价三部分构成,分别占20% 、40% 、40% 。评价内容如下表:
德育素质基本评定分 (D1)满分6分评分标准
评 价 得 分
基 本 内 容 |
A |
B |
C |
思想表现 |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觉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大学 生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德,积极参与 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思想政治教 育主题活动。 |
1-1.2 |
0.8-1 |
0-0.8 |
文明守纪 |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 制度(爱护公物、上课纪律、校园交 通安全、寝室安全、实验室安全、日 常行为等校纪校规遵守情况)。 |
1-1.2 |
0.8-1 |
0-0.8 |
学习态度 |
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 刻苦,严谨治学,恪守学术诚信,遵 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班级学风建设成果显著;自觉开展阅 读,能积极参加自习、专业竞赛和各 类学术报告或活动。 |
1-1.2 |
0.8-1 |
0-0.8 |
班团工作 |
积极参与党组织、共青团、学生 会和其他学生组织并从事服务同学的 社会工作,组织同学开展学生活动等 。 |
1-1.2 |
0.8-1 |
0-0.8 |
社会责任 |
有社会责任感,愿意为社会公共 事业贡献力量,积极组织并参加志愿 服务、社会公益、社会工作、社会实 践,无偿献血等;与班级、寝室同学 相处关系融洽,乐于助人,服务同学 、帮助他人。 |
1-1.2 |
0.8-1 |
0-0.8 |
注:每个班级总评“A”等评分比例应小于等于30%
(二)德育素质记实加减分(D2,满分4分)
1 .集体评定等级分(满分1分)
优秀党团班创建获奖等级 |
省级及以上 |
校级 |
院级 |
加分 |
1 |
0.5 |
0.25 |
文明寝室创建获奖等级 |
省级及以上 |
校级 |
院级 |
加分 |
1 |
0.5 |
0.25 |
2 .个人社会责任记实分(满分3分)
由各学院根据实际自行制定细则,包括:
(1)学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包括参加党团活动、班级活 动、思想政治学习、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突出的, 由校院两级学 生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予以通报表扬(含表彰)并计分。同一 事件通报表扬不重复计算, 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0.25/次,院级 通报表扬+0.1/次;
(2)学生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公益爱心等方面有较好 表现的,同一事件通报表扬不重复计算, 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 +0.25/次, 院级通报表扬+0.1/次。
3 .违纪违规扣分(上限4分)
类型 |
名称 |
加减分值 |
违纪 处分 |
留校察看 |
-4 |
记过 |
-2 |
严重警告 |
-1 |
警告 |
-0.5 |
通报 批评 |
校级 |
-0.25 |
院级 |
-0.1 |
“违纪处分”指学生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通报批评指学生 因行为违规受到校院两级学生管理部门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减 分下不设限。同一事件通报批评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德育素质结果应用
德育素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四个等级。其中,德育素质分大于等于7分,评价等级为优秀; 低于7分且超过5分(含)的,评价等级为良好;低于5分且超过 4分(含)的,评价等级为合格;小于4分的,评价等级为不合 格。评价学年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德育考核等级不能评 定为优秀,取消其各类奖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评选资格;评价 学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之言行的,有从事非法政治、宗教活 动的,有从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 分的,德育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取消其各类奖学金评选资 格;评选各类校级单项奖学金,要求德育素质评价等级为合格 及以上; 评选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荣誉称号,要求德育 素质评价等级须为良好(含)以上。
第二节 智育素质
第十条 智育素质是指学生参加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 程学习所取得的考核成绩。
智育素质分Z=(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0.65
第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以《浙江科技大学普通全 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为准,课程成绩由各学院教 务提供的学年学生成绩为准。
第三节 体育素质
第十二条 体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育意识、体育行为、 体质水平、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上一学年体育课 、体测成绩和课外体育活动情况为评价依据, 体育素质分满分6分。计算方法为:体育素质分T=体育课程成绩(T1,5分)+课外体育 活动成绩(T2 ,1分)。
第十三条 体育课程成绩(T1)以学生体育课和体测成绩计算 , 具体计算方法为:
体育课程成绩(T1)=(体育课平均学分绩点×10+50+体测成 绩)/40
(如本专业学生当年未安排体育课,则体育课程成绩T1=体 测成绩×0.05;体测免测者体测成绩折算为60分)
第十四条 课外体育活动成绩(T2)以学生个人或集体参与 课外群众性体育活动、竞赛为主要依据, 合计1分,完成诚信跑 +0.5/学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比赛名次+0.5/项,代表学校参加上级 比赛或获得校级比赛名次+0.25/项,参加院级及以上体育活动 +0.1/项。
第十五条 体育素质结果应用: 体育素质分大于等于5分, 评价等级为优秀;低于5分且超过3.5分(含)的,评价等级为良 好。评选各类校级奖学金,体育素质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因 残疾丧失运动能力的学生体育素质评价等级视同为良好);评选体 育类的单项奖学金,体育素质评价等级为优秀。
第四节 美育素质
第十六条 美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认识美、爱好美、发现美 、创造美的能力与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提高审美和人文素养,积 极参与美育活动,以学生参与美育实践与竞赛等情况为评价依据 。美育素质分满分5分。计算方法为:
美育素质分M=美育实践成绩(M1)+美育竞赛成绩(M2)
第十七条 美育素质分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参与各级各类群 众性美育活动,学生在各级各类美育竞赛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以 及公开发表的相关作品等情况为主要依据。美育实践成绩(M1 )以学生艺术审美类、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类、人文学科类选 修课程为主要依据,课程明细以教务处提供的课程清单为准。美 育竞赛成绩(M2)为参与美术、音乐、书法、戏剧、影视、舞蹈 等美育类比赛的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五节 劳育素质
第十八条 劳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奋 斗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 劳动,积极参与生活劳育,以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日常劳动、志 愿服务等情况为评价依据。学生劳育素质分满分5分。计算方法 为:
劳育素质分L=实习实训分(L1)+日常劳动分(L2)+志愿 服务分(L3)
第十九条 劳育素质计分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在实习实训、日 常劳动、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表现作为依据。
(一) 实习实训(L1)
学生参与的专业实习、综合实习或其他劳动活动, 以在有关 活动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为依据。
(二) 日常劳动(L2)
学生应积极参加劳动,定期开展寝室卫生整理、安全卫生大 扫除,建立日常卫生值日制度,以日常参与生活劳动、承担学校 劳动任务、公寓卫生检查成绩作为计分依据。
(三) 志愿服务(L3)
学生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志愿服务等活动, 主动到乡村和 基层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以在有关志愿服务活动中取得的 成绩(志愿者工时)或奖励为依据。
第六节 卓越创新素质
第二十条 卓越创新素质主要考察创新创业能力、实践能力 、国际交流能力、组织交流能力等方面的能力素质。学生卓越创 新素质分满分计9分。计算方法为:
卓越创新素质分E=创新创业能力成绩(E1)+实践能力成绩( E2)+国际交流能力成绩(E3)+组织交流能力成绩(E4)
(一)创新创业能力(E1)
对学生提供的参加科研实践活动、学科竞赛、课题研究、公 开发表科研成果、课外创新发明、创业竞赛、创业实践等活动的 获奖表彰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计分,其中在中国国际大学 生创新大赛、全国“挑战杯”等重大赛事中有突出表现可按学生卓 越创新素质分满分计。
(二) 实践能力(E2)
对学生提供参加校院党团组织组织的集体活动, “三下乡 ”“ 双百双进”等社会实践获奖表彰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计分。 对学生提供考取各种国家资格职业技能证书, 与所学专业或直接 就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上岗资格(水平)证书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 计分。
(三) 国际交流能力(E3)
对学生提供在出国境交流访学的证明,参加国境外学术会议 等的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并计分。
(四)组织交流能力(E4)
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等荣誉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 , 优秀社团干部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卓越创新素质评价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创新成果证明、获奖证书、工作总结、实践报告 、服务证明等, 并作学术诚信承诺),由各学院制定细则按学年 进行量化计算。卓越创新素质评价由记实评价实际得分加和组成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 、教务处、科研处、国际处、安全保卫部、团委、体育部、后勤 服务中心负责人及各学院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的领导工作。 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各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学生处负责指 导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 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工作的实施。各 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工作的副 院长、辅导员、教务员和班主任组成。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 价与奖学金工作实施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 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根据学院及专业特点,在广泛征求师生 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 评审工作小组审定,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班综合素质评价在班主任主持下进行,首先 召开全班学生大会,到会人数一般需超过班级总人数的 2/3。大 会主要阐述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评价办法以及产生 7-9 名学生代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工作实施小组,参与 评价工作(班长、团支书不参加推选,直接进入小组,再由全班 学生直接推选 5-7 名同学参加)。
第二十六条 负责提供学生各项观测点数据的职能部门(宣 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安全保卫部、团委、体育部、后勤服务 中心等),在下学年开学前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各学院。
第二十七条 各班级对各项分值认真统计后,将结果登记在 《浙江科技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一览表》上, 计算出成绩 并排名,在班级内进行第一次公示(不少于3 个工作日),在无 异议后, 由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名后上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 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 小组评审通过后,将结果上报校学生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在 班级和全院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 截止时间前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处反映意见,学院和学生处 要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学生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确认后的综合 评价结果应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审定,报学生处备 案。
第三十条 各学院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完善各项考核制度 ,使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要加强宣 传和动员工作,向学生宣讲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和作用,使评价 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人人皆知,从而起到规范和引导学生言行 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各班要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由班长或团支书 负责), 做好日常记实考评工作,凡是以勤工俭学形式获得报酬 的活动一律不加分。
第三十二条 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工作实施小 组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对奖励分、扣分项目的依据,要仔细核实。学生评价结果、各 项目奖励分、扣分原因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经核实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当学年所有评奖评优资 格。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综合素质评价与评奖评优:
(1)各班或同级同专业按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高 低及名次进行评奖评优。
(2)各学院在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科 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确定获奖人选和比例。 学校鼓励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并列的,按照智育素质 评价成绩高低进行排序,智育成绩高者享有评奖评优的优先权。
(3)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报校综合素质 评价与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学生休学、出国 境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情况下的综合素质评价事项,在本学院综 合素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中进行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要维护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 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 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 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2025学年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 解释。原《浙江科技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浙科 院学〔2016〕5 号) 同时废止。
浙江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