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 教辅及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 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科技大学
2025年2月21日
浙江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 法》(教财函〔2019〕105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 知》(财教〔2024〕181 号)和 《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科教〔2020〕39 号) 等文件精神和学校高质量发展的要 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普通 高校全日制特别优秀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 立, 通过省财政划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00 元(如上 级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德育素质评价等级须为良 好(含)以上;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积极参加体育相关活动,有良好的体育意识,体育素 质评价等级良好及以上;
(七)积极参加美育和劳育活动,有良好的美育素养和劳育 素养。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 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 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本科 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 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超过基本学制的不再具备本科学 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退役复学本科学生按在校时间累计计算
。
(二)成绩要求: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次与综合素质评价名 次均位于前 10%(含 10%)。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次与综合素质 评价名次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如 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 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 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
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 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 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 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 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排名前三) 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 一)。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 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 导评审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当年上级部门 下达学校的国家奖学金指标名额,学生处统筹分配各学院可评选 名额,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本科生应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 申请审批表》,按照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 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 兼 得。
第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实施办法, 成立评审小组,制定学 院实施办法,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小组应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本科生进行 初评,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 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处。学生处汇 总并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提出学校当年国家 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审议,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本科生,可在学 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应及时予以答复。如 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 与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发放和监督
第十三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获奖名单后,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 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对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 欺骗组织、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 缴已发奖学金,并依据其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原《浙江科技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浙 科院学〔2019〕8 号)同时作废。
浙江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