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 教辅及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 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科技大学
2025年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 通知》(财教〔2024〕181 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科教〔2020〕39 号)等 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 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本 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学生资助对象依据《浙江科 技大学国内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科大学〔2024〕8 号)认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要求上一学年学习平 均学分绩点排名或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前 50%(含 50%)的学生 优先。上一学年学习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和综合素质评价排名没有 进入前 50%,但达到前 70%(含 7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 表现突出,经综合认定,也可申请;
(六) 符合学校对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生活俭朴。 如遇特殊情况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当年度评审 进程安排,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 交相关申请。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 申请并获得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学生国家 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本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 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学校 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名额,学生处统筹分配各学院可评选名额, 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实施办法,成立评审小组,制定学 院实施办法,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应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本科
学生进行初评,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 并在学院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 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 单,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 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评审结果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本科学生,可 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应及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本科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发放和监督
第十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获奖名单后,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 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对已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 假、欺骗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 并依据其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原《浙江科技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浙科院学〔2021〕6 号) 同时作废。
浙江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