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学生党员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党员成为思想上的先行者、生活中的奉献者、工作中的耕耘者、学习上的佼佼者、实践中的开拓者,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纯洁性,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 考核总则
第一条考核对象是正式党组织关系转入学院党委的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
第二条具体考核由各支部实施,每学期进行一次(本科生毕业班第8学期、研究生毕业班第5学期不进行)。
第三条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从学生党员的思想行为表现、学习成绩、社会实践情况、社会工作情况、支部组织生活情况、参加学院活动情况、群众意见调查情况、所获奖励或荣誉、考证情况以及附加情况等十个方面具体考核。每学期末由各党支部作出考核结果并上交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审核研究后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第四条为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学生党支部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进行具体考核,学院党委进行指导,学院纪委进行监督。党员可对考核结果进行质疑,由党支部作出解释。
第二章 考核要求和内容
第八条 学生党员应遵守以下考核要求:
第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重大思想政治斗争中的态度与表现能够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始终坚持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保守党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党的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第三,履行党员义务,认真完成各级党组织交派的任务;不得无故不参加各级党组织举办的任何党内活动,参加支部大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第四,学生党员要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刻苦努力,在学习上树立榜样作用,带动周围的学生共同进步。
第五,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工作和义务劳动,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吃苦奉献精神,不计个人得失,把学生利益摆在首位,切实做好广大学生的服务工作。
第六,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及我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组织中为全院学生树立榜样。积极营造学院良好的学风和思想舆论氛围。
第七,学生党员要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各类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提高自身创新创业意识和科学研究能力,积极参加各类考证,增强就业竞争力。
第八,学生党员要经常了解所带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他们克服缺点,发扬优点,帮助其积极上进,使其端正入党动机。
第九,学生党员应定期向学生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汇报要求实事求是,要求党员每季度至少上交一篇思想汇报。
第十,由于主观过失或意外犯错误的学生党员,应主动到院学生党支部或学院党委汇报情况,根据其认错态度从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对不主动汇报的,一经发现,须从严处理。所有犯错误的学生党员(包括故意和过失)均应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书面说明材料,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一,学生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按照相应程序劝其退党。
第十二,学生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考核内容详见《人文学院学生党员量化考核表》
第三章 考核用途
第四条考核结果分A(90分以上)、B(75-89分)、C(60-74分)、D(59分以下)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A的获得各级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评选资格,结果为D的由各支部加强教育和监督,本人需在支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或支部大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写出书面改进方案限期整改。考核成绩作为党员推荐到院、校级的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校级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根据学校通知要求执行;院级优秀共产党员由学院党委组织评选,每年4月份,学生党支部依据考核结果,经过本支部民主推荐,反复筛选确定人员名单(每个支部限推1名),报请学院党委批准,授予院级“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获得校级“优秀共产党员”的推荐资格,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报请组织部审批。
第六条预备党员中凡属以下情况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存在的缺点,但预备期改正不明显;
(2)入党以后对自己要求不高,总体表现一般,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
(3)考评等级为D级或学习成绩出现重修;
(4)受到学校或学院各相关部门的任何处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人文学院学生党员量化考核表
浙江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落聘待岗、学习进修、讲学、科研、挂职锻炼、各种原因请假、出国(境)和学生毕业后将正式组织关系保留在学院,而本人离开学院超过3个月的党员。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总量控制 从严管理 因地制宜 规范有序”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关系管理
第四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有固定地点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由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五条 凡未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半年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 党员三人及以上集体外出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设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 对外来流入党员,应在接到流出地党组织的委托管理信函后,根据其工作岗位将其及时编入一个党支部,并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对于非学校正式编制党员需要和学校使用部门签订固定用工合同后,方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接收其组织关系。
第八条 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及时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 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在预备期满前应及时向流出地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流出地党支部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做好群众意见调查和公示,在规定时间内讨论其转正问题。
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条 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
第三章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出国(境)超过3个月的党员,出国(境)前除履行学校要求的请假手续外,还应向党支部提交书面请假,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按规定交纳党费,并由学院党委登记备案。党支部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其保持联系,每半年至少1次要求党员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生活等有关情况,并开展相应的学习教育。回国后,本人应及时回党支部报到,党支部应及时恢复其组织生活并向学院党委报告。出国(境)党员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可在回国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本人在国内学习、工作时期的标准一次性补齐。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季度主动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生活等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党费。回国后,党支部应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党员因私出国(境),组织关系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私临时出国(境)的党员,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党员或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一律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境)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支部,如原党支部在党员出国(境)期间撤销的,由学院党委指定编入其他党支部进行管理。
(二)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在其出国(境)后,应停止其党籍,不连续计算党龄。
(三)出国(境)长期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四)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在外期间的表现。党支部要全面了解党员在国(境)外的表现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五)党员超期回国,本人要向党支部申述理由,经党支部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并上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
(六)对未经党支部批准擅自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时间超过6个月仍不提出保留党籍申请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出国(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可向原党支部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学院党委批准后报学校组织部备案,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原党支部撤销的,由学院党委根据学生类别编入其它相应的党支部进行管理。
第四章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党支部审查、学院党委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期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组织关系。
第十五条 对保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学院党委应及时将其编入学院所属党支部,所属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定期联系,掌握其流动去向、地点、联系方式及思想、就业、生活等情况,同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他们按规定参加党员发展转正、党内选举、决定党内重大事项等重要活动,以多种形式将其纳入组织管理,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第五章 流动党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外出前,流动党员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开具党员证明信或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三)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四)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半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其中,预备党员每季度汇报一次。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五)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文学院党小组工作条例(试行)
为使学生党支部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党支部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支部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实践水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部规模较大、条件成熟的可以成立若干个党小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经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制定本条例,内容如下:
第一条 学生党小组是建立在学生党支部下的二级机构,直接接受学生党支部的领导。每学期由支委会统一分配各党小组的具体人员和具体工作,党小组长原则上必须由正式党员担任,负责组织和安排本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成立党小组的支部成员平时以党小组为单位参加组织生活,各党小组必须负责、组织、监督、考察其成员的学习生活工作各方面情况,。
第三条 党小组必须明确认识其在组织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支部组织发展条例进行操作并具体落实到对每一位成员的指导监督工作中来。每学期各党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提交所联系班级的参加党校学习者名单、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入党重点考察对象名单及其相关的考察材料。
第四条 各党小组必须联系自身情况定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同时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促进其成员的各方面的改进与提高。
第五条 各党小组作好其成员的监督和考评工作,配合支部进行学生党员的民主评议和学年考核工作,并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各成员进行反馈,并及时作好整改工作。
第六条 学期结束之前,各党小组必须对本小组一学期以来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以书面的形式上交党支部。党支部对各小组的工作情况进综合评价。
第七条 各党小组成员必须配合所联系班级的团支部,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并加强对其成员的党的理论知识教育,使更多的同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人文学生学生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党员民主评议制度由群众评议与自我评议两方面组成:
一、群众评议:党员所在班级及所联系班级的同学对党员进行综合测评。测评项目分为思想表现(30分)、文化学习(30分)、集体观念(20分)、工作能力(10分)及其它(10分)五大项;每一大项又分为四个等级,每一等级分数不等。每位测评同学将对所考察的党员进行认真、严格的评议,并在相应的项目栏内打出客观的分数,总分为100分。若同学对所考察的党员或其他党员有疑义,可将自己的意见写在建议栏内。
二、自我评议:即学生党员对自己本学期的思想、学习、工作及生活等各方面做出认真、客观的评价。自我评议分为个人小结与学期各方面的表现情况两方面。每位党员应认真写好小结及填写表格。
三、群众评议与自我评议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期末支委会将指派专人到各班进行群众评议表的填写工作。群众评议表的填写必须即发即收(即指派人员当场分发评议表,当场收回评议表),指派人员应将收好的评议表交还支委处;填写时,每位相关党员应回避,以保证填写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自我评议表将会由各党小组组长分发给每位党小组成员,每位党员填写后,各党小组组长将其收齐后于规定时间统一交于支委处。
四、支委将组织人员对上交的群众评议表及自我评议表进行认真的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进行公布。
五、根据核查的结果及平时的表现,将对每位党员进行奖惩制度。考评结果根据各方面情况核定,对于考评不合格的学生党员将根据党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自我评议表将归入党员个人档案。
人文学院学生党员组织生活与理论学习制度
一、定期开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是切实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部署下,支部根据具体情况召开组织生活会,并不断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
三、支部每学期进行2—4次有针对性的政治理论学习,遇特殊情况可相应调整。
四、在组织生活和理论学习中,支部按党章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五、在组织生活会上,每位党员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思想,相互学习,不断完善自我。
六、理论学习要结合国内外形势,针对党员思想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并将学习材料和相关记录于会后报送上级党组织。
七、理论学习要同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解决本支部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增强支部堡垒作用紧密结合起来,每次重点学习、研究1—2个问题,要重视集中学习前的调查研究,加强学习的针对性,注重实际效果。
八、在组织生活和理论学习中,支部成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文件,在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九、学生党员每学期应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党的理论,以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并在学期末的组织生活会上交流学习心得。
十、支部在组织生活和理论学习中要建立健全奖励制度,把组织生活和理论学习情况作为评议和考核党员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报上级党组织。